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2、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1、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1、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2、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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