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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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法律規定
1、稅收優先權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4、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第四節 稅務檢查
簡單了解稅務檢查的范圍即可。
第五節 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掌握具體的違法行為,及其所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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