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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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法律責任
一、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私設會計賬簿的;
(2)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3)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4)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5)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
二、“偽造、變造會計資料,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1、單位:對單位處以5000元-10萬元的罰款;
2、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人員處以3000元-5萬元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銷毀會計資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對其處以5000元-5萬元的罰款。
四、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六、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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