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關系的客體
(1)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法律關系的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或義務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權利和義務只有通過客體才能得到體現和落實。如果沒有客體,權利與義務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標和載體,無所指向,也就不可能發生權利與義務。因此,客體也是法律關系不可缺少的三要素之一。
(2)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法律關系客體的內容和范圍是由法律規定的。能夠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當具備的特征是:能為人類所控制并對人類有價值。只有具備這樣的特征才適宜由法律調整,才能成為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和作用的對象。
法律關系的客體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①物。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和實物形態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物可以是自然物,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也可以是人造物,如建筑物、機器、各種產品等;還可以是財產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貨幣及有價證券。
②精神產品。精神產品也稱精神財富或者非物質財富,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知識產品也稱智力成果,是指人們通過腦力勞動創造的能夠帶來經濟價值的精神財富。如著作、發現、發明、設計等,它們分別為著作權關系、發現權關系、發明權關系、商標權關系的客體。智力成果是一種精神形態的客體,是一種思想或者技術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質載體,如書籍、圖冊、錄像、錄音等,就是記錄、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形式。它的價值不在于它的物質載體價值,而在于它的思想或技術能夠創造物質財富,帶來經濟效益,它是一種知識財富。道德產品是指人們在各種社會活動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價值,如榮譽稱號、嘉獎表彰等。它們是公民、法人榮譽權的客體。
③行為。行為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不是指人們的一切行為,而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為達到一定目的所進行的作為(積極行為)或不作為:(消極行為),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④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質體現。隨著現代科技和醫學的發展,輸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與卵子提取、人體解剖等現象大量出現,人體器官買賣和捐贈等活動也日益增多,人體(部分或整體)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但必須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販賣或拐賣人口,禁止買賣婚姻;二是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話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如賣淫、自殺、自殘行為就屬違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為;三是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如有監護權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例1-7】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分析該觀點是否正確。
【解析】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是法律關系的客體。所以,本例中的觀點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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