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執行
(1)執行的概念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在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依照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2)執行措施
執行措施,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方法和手段。
對于民事案件,法律規定了9種不同的執行措施:①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②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③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④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⑤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⑥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⑦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⑧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⑨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對于行政機關拒絕履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的,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執行措施:①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②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③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法院;④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例1-18】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甲公司敗訴,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分析二審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解析】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二審法院判決后即產生法律效力:
甲、乙公司間的合同糾紛消滅;甲公司不履行義務時,乙公司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非經法定審判監督程序,該判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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