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金融保險業
(1)一般貸款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
(2)轉貸業務,指金融企業經營的轉貸外匯業務,以其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額為營業額。①
(3)外匯、股票、債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人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每類金融商品買賣中的正、負差,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可以相抵。
(4)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以金融服務手續費等收入為營業額。
(5)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其中,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6)保險業務,以納稅人提供屬于保險業征稅范圍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為營業額。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人也應按全部保費收入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分保人不再繳納營業稅。
4.郵電通信業
(1)郵政業務的營業額是指提供傳遞函件或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其他郵政業務的收入。
(2)電信業務的營業額是指提供電報、電話、電傳、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其他電信業務的收入,具體包括長途電信收入和市內電話收入兩大項。
①2008年11月5曰國務院令第540號公布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刪除了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
5.文化體育業
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另外,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刊或者經紀人不是文化體育業的納稅人,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的場租收入按租賃業征收營業稅;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收入按代理業征收營業稅。
6.娛樂業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各項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和飲料費及經營娛樂業向顧客收取的其他費用。
7.服務業
(1)服務業的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的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我國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閉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旅游企業在我國境內組團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其營業額允許扣除付給接團企業的費用。
(4)旅游業務,以全部收費減去替旅游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餐費、住宿費、交通費、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8.其他相關規定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又沒有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計算計稅價格,核定營業額。其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一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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