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或者說,法律關系是指被法律規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反映國家意志的,具體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后果的行為準則。)
1.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稱為民事法律關系或民商法律關系;
2.調整行政管理關系而形成的法律關系,稱為行政法律關系;
3.調整因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而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稱為經濟法律關系。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經濟法律關系的有( )。
A.稅務局長與下屬發生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
B.稅務所長因商品質量與商家發生的賠償與被賠償關系
C.稅務工作人員與被收養兒童發生的收養與被收養關系
D.稅務機關與政府采購供貨單位之間發生的債權與債務關系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題的考核點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因國家對經濟活動的管理而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稱為經濟法律關系。選項A屬于行政法律關系;選項C屬于民事法律關系。
(二)法律關系的要素
法律關系是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法律關系。
主體 |
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當事人”—法律上所稱的“人”包括自然人、合伙和法人) |
①公民(自然人)。②機構和組織(法人——全部財產承擔責任;非法人—分支機構(締約能力、訴訟能力);職能部門)。③國家。(特定主體)④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 |
內容 |
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買方的權利是收貨,義務是付款;賣方的權利是收款,義務是供貨) |
客體 |
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
①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還可以是財產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貨幣及有價證券。②非物質財富。也稱精神產品或精神財富,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③行為。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不是指人們的一切行為,而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為達到一定目的所進行的作為(積極行為)或不作為(消極行為),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④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有三項限制。 |
(任何一個法律關系至少要有兩個主體,因為最少要有兩個主體,才能在它們之間形成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
1.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依法享有權利的主體稱為權利主體。
2.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所擔負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依法承擔義務的主體稱為義務主體。義務主體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是指以積極的作為方式去履行義務,稱為積極義務,如納稅、服兵役等。義務主體不得作出某種行為是指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去履行義務,稱為消極義務,如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等。
3.法律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系內容的兩個方面,是密切聯系不可分離的,共同處于法律關系這一統一體中。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義務又都是為實現他方的權利而設定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在大多數民商法律關系中,各方主體都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也就是說,任何一方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如買賣關系中,買方承擔向賣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同時享有獲得賣方出售物的權利;賣方享有獲得買方價款的權利,同時承擔向買方支付出售物的義務。
4.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國家法律保障。當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時候,權利人可以請求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來保障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給予保護。
相關推薦:201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階段復習建議與計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