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單選題】甲將一工藝品寄存乙處。2009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藝品丟失。2009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丟失的工藝品并將其歸還給甲,甲發現工藝品損毀嚴重。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甲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
A.自2009年2月10日至2010年2月10日
B.自2009年8月2日至2010年8月2日
C.自2009年2月10日至2011年2月10日
D.自2009年8月2日至2011年8月2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期間。甲的工藝品失而復得,所以甲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是針對工藝品的損毀。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發現工藝品損毀嚴重)時起計算,即2009年8月2日。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屬于特殊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舉例】甲與乙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房租按年支付,乙應于2008年1月1日支付第一年的房租,如果乙到期拒絕支付,那么甲對乙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假設乙所在地2008年5月30日發生洪水,直到2008年8月20日才停止,該期間導致乙無法行使訴訟請求權,那么2008年7月1日——2008年8月20日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甲對乙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相應順延到2009年2月20日。
【考題·單選題】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2002年)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本題中,乙出差遇險雖屬不可抗力,但沒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仍為1年。
【考題·單選題】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則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適用的情形是( )。(2007年考題)
A.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不受影響,繼續計算
B.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障礙消除后繼續計算
C.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障礙消除后重新計算
D.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止。根據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該予以中止,也就是“暫!薄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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