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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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7.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簽收意味著拒絕調解)
8.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3個人,3種意見),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不同于上述的調解書)
9.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仲裁庭只能調解和裁決,無權強制執行。)
【考題·多選題】下列關于我國仲裁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規定的有( )。(2009年考題)
A.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B.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法院起訴
C.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可以不開庭進行
D.仲裁的進行以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為條件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仲裁的有關規定。根據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不可以再提起訴訟;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可以不開庭進行;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對仲裁的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