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3.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考題·多選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行政復議時,對被申請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經行政復議機關審查應當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的有( )。(2007年考題)
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B.適用依據錯誤
C.違反法定程序
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決定。以上四項行政行為均屬于應當由行政復議機關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的情況。
4.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考題·單選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是( )。(2007年考題)
A.該決定書作出之日
B.該決定書送達之日
C.該決定書作出之日起第15日
D.該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第60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決定。根據規定,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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