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1)義務
①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谟萌藛挝徽杏脛趧诱,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提示】“其他證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證件:居民戶口簿、畢業證、學位證、資格證、專業技能證書、職稱評定證書等證件!捌渌x”實踐中一般是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費用。
(2)責任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例題·簡答題】某化妝品公司招聘銷售人員,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交300元制服押金,以便制作統一的工作服裝,并表示在員工與公司結束勞動關系并將制服完好返還公司后,公司將該押金全額返還給員工。部分員工認為公司收取押金違反了法律規定,遂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請問勞動行政部門是否可以就此事作出行政處理?
『答案解析』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公司以提供制服的名義收取押金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公司將該押金返還給員工,并可以根據實際收取押金的員工人數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公司處以罰款。
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一)書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未定合同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定合同 |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
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 |
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定合同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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