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
(一)兩種行為的含義:
1.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
2.兼營行為:
(1)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經營非應稅(即增值稅征稅范圍)貨物與勞務;
(2)兼營不同稅目行為: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兩種行為的稅務處理:
1.混合銷售行為
營業稅納稅人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納稅人(即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
【舉例】電視機廠在銷售電視機時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歌廳在提供娛樂服務時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
2.兼營行為
(1)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營業稅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申報納稅。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要點】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處理,是2009年1月1日之前的規定。
(2)兼營不同稅目行為: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舉例】某酒店主要經營餐飲和住宿業務,又在店內大堂開設了獨立核算的商品部,則該酒店的經營活動屬于兼營行為。
(三)兩種行為的區分: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行為中,屬于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的是( )。
A.電冰箱專賣店銷售電冰箱并負責安裝
B.機場提供運輸服務并附設商場銷售貨物
C.建材商店銷售建材并從事裝修、裝飾業務
D.歌舞廳提供娛樂服務并銷售煙酒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營業稅混合銷售。根據營業稅法律制度的規定,選項A為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選項B為營業稅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選項C為增值稅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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