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講義與課后練習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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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法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應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才可申請行政復議。( )(2004年考題) 【答疑編號11010606: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行政復議的程序。申請人可以先提起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2)復議管轄。申請人應當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復議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除有特殊情況外,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4)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例1-14】甲地級市國稅局認定乙公司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增值稅,遂通知乙公司的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扣繳了稅款,乙公司對此不服,向甲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請問乙公司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答疑編號11010607:針對該題提問】 【解析】乙公司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符合法律規定,其應向主管甲市國稅局的省國稅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我國實行中央稅務機構(亦稱國稅機構)和地方稅務機構分設的稅收管理體制,國稅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系統垂直管理。市國稅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是其隸屬的省國稅局。 十、訴 訟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1.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其中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是按照當事人的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法院的,也叫普通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是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依據確定管轄。 在特殊地域管轄中至少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進行起訴。 ①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考題】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06年12月1日在廈門交貨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2007年考題) A.北京 B.長沙 C.上海 D.廈門 【答疑編號11010701: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管轄。根據規定,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合同履行地(交貨付款地)為廈門,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為長沙。 (3)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①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②訴訟時效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③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除法律特殊規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 注意:超過訴訟時效即消滅了勝訴權,權利人仍然可以提起訴訟,但是法院會告知起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 【考題】甲對乙享有一貨款債權,但訴訟時效已屆滿。乙向甲支付了貨款,其后以不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請求甲返還。法律應支持乙的請求。( )(2007年考題) 【答疑編號11010702: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時效屆滿后,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2)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例題】2002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并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還款期為2003年12月1日前。但是乙將此事忘記,直到2006年12月1日才想起。此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是( )。 A.2002年12月1日 B.2003年12月1日 C.2005年12月1日 D.2006年12月1日 【答疑編號11010703: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因為有明確的還款期限的,應以還款期限作為“應當知道”的時間。 【例題】1987年3月1日晚,張某被人打成重傷。經長時間的訪查,于2007年6月30日張某掌握確鑿的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李某。經交涉無結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法院不予支持。( ) 【答疑編號11010704: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到侵害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指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4)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能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中止 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暫時停止計算,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 法定事由為不可抗力。 中斷 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定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延長 由人民法院判定。 注意:對于訴訟時效的中止,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例題】2006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6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 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D.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 【答疑編號11010705:針對該題提問】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本題中,乙出差遇險雖屬不可抗力,但沒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仍為1年。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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