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學校2008年中級經濟法輔導講義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二節 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
1.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限制
(1)向外轉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 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時,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內部轉讓——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財產出質——合伙人以其 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 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①其出質行為無效;②或者作為退伙處理;③由此 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事務執行
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以下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點睛:其中(3)、(4)、(5)屬于處分企業財產;(1)、(2)、(6)屬于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事項。
例:下列事項中,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必經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的是( )。
A.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B.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C.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答案】C
【解析】(1)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選項A是錯誤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時,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①其出質行為無效;②或者作為退伙處理;③由此 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損益分配順序
(1)合伙協議有約定的就按照約定
(2)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就協商
(3)協商不成就按照實際出資比例
(4)無或不能確定實際出資比例的就平均
4.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順序
(1)對合伙企業的到期債務,首先以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各合伙人對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3)合伙人對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在合伙人內部再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分擔虧損的比例(合伙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5.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3)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① 清償必須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債權人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② 在強制執行債務人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6.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①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②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7.退伙
把握:(1)自愿退伙中的“協議退伙”“通知退伙”適用的不同情形;(2)法定退伙中的“除名”程序。
二、有限合伙企業
1.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比較
(1)有限合伙企業概念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
(2)比較
①在經營管理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含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而由普通合伙人從事具體的經營管理。
②在風險承擔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間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有限合伙企業中,不同類型的合伙人所承擔的責任則存在差異,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法律適用
凡是《合伙企業法》中對有限合伙企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適用有關《合伙企業法》中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有關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規定。
3.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人數
①《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
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①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②不能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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