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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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總論訴訟
(一)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A、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B、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C、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D、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某企業因與銀行發生票據支付糾紛而提起訴訟,該企業在起訴銀行時可以選擇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據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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