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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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P125)
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六、有限合伙企業
(一)、合伙人設立條件
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而不能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3、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二)事務執行
1、《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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