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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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效的民事行為(重點) (P14)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對于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解釋1】考生應注意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區別。 《民法通則》對無效的民事行為進行了列舉性規定(共7條),其中第1、2條屬于“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3條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第4—7條屬于“違反了國家法律或者社會公眾利益”。
【解釋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民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肯定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果不損害國家利益,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
【解釋3】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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