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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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知情權和分紅權
1、股東的知情權
(1)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2)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股東的分紅權利及增資時的優先認購權(重點)
新《公司法》對股東的分紅權利及增資時的優先認購權作了調整,更加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
(1)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而非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 (原)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而非認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2)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3、抽回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資;在公司“登記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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