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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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1、股東會的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解釋】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解釋1】所有的監事會均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自己選舉和更換。因此,股東會(股東大會)只能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而非全部監事。
【解釋2】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職工董事由職工自己選舉和更換。因此,其股東會只能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解釋】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應當由股東會決議通過;新《公司法》刪掉了該項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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