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南方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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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東會的會議制度(重點)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③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
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4)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下列決議必須經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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