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乙、丙三人設立以商品批發為主兼營商業零售的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的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
22. 公司章程僅對公司和股東具有約束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受其限制。()
23.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
24. 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選舉股東代表甲和乙、職工代表丙為公司監事會成員。該公司的這一做法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25. 只有一個自然人才可以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6. 國有獨資公司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可以設立股東會。 ()
27.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8. 某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王某違反規定與本公司簽訂合同,針對王某的這一行為,公司決定除將其所得收入收歸公司所有,同時還要求王某賠償公司由此遭受的損失。該公司的這一做法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29. 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A要求復制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甲公司拒絕了A的要求,甲公司做法侵犯了A的知情權。()
30.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同時無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能力。()
31. 某一臺灣人準備在中國境內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此企業適用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32.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甲聘用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對乙的職權予以限制:凡乙對外簽訂標的數額超過10萬元的合同,須經甲同意。某日,乙未經甲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為12萬元的買賣合同。該合同由于超過了雙方約定的限額,因此是無效的。()
33.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可以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34. 甲2007年1月1日設立個人獨資企業A,經營一年后A企業虧損嚴重,2008年2月20日,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并且自行清算并且在規定時間內向債權人發出了通知,乙債權人2008年3月1日收到了通知,乙向個人獨資企業申報債權的期限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35. 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書面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中約定了: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事務的執行,爭議解決的辦法等,但是沒有約定經營期限,那么該合伙協議的約定不符合規定。()
36. 甲、乙、丙三人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后甲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轉讓給乙,僅僅通知了丙,但是沒有征得丙的同意,那么甲、乙之間的財產份額轉讓不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37. 普通合伙企業中,全體合伙人可以共同執行合伙事務,也可以委托一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但是不可以委托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38. 甲、乙等6人設立了一普通合伙企業,并委托甲和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甲對乙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其他合伙人對如何解決此問題也產生了爭議,由于合伙協議未約定爭議解決的表決辦法,合伙人實行了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后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了同意甲意見的決定。上述解決爭議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39. 甲、乙、丙、丁成立了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約定由甲執行合伙事務,為了約束甲的行為,大家約定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潤,甲自己承擔虧損。這一約定符合法律規定。()
40. 某普通合伙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對外所欠的應付貨款,其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該合伙企業的任何一個合伙人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