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
一、格式條款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大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
3、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情形時(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無效。
4、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5、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例題1】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屬于無效格式條款有( ) (2008年)
A、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格式條款
B、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格式條款
C、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格式條款
D、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格式條款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無效的格式條款。如果格式條款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屬于無效格式條款。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另外,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該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此時并不會導致格式條款無效。
【例題2】對合同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
答案:√
二、合同訂立的方式
A收到傳真后向B發出傳真,對單價進行了調整,這屬于A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行為,因此原要約失效,該傳真屬于新要約。
B企業向A企業發出傳真,同意了A指明的價格,該傳真則屬于承諾。
(一)要約
1、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條款(如數量、價款),則屬于要約邀請。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提示:《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舉例:A企業向B企業發出傳真訂購一臺設備,列明了數量、質量、交貨時間,付款方式等,但要求B報價,該傳真屬于要約邀請。
B企業收到傳真后,又向A企業發傳真,列明了設備的單價,B向A發送的傳真中包括訂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條款,因此屬于要約。
【例題1】要約是只能向特定的人發出的,邀請他們與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答案:×
【例題2】甲公司7月1日通過報紙發布廣告,稱其有某型號的電腦出售,每臺售價8000元,隨到隨購,數量不限,廣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攜帶金額16萬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購買電腦,但甲公司稱廣告所述電腦已全部售完。乙公司為此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
B、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構成承諾甲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C、甲公司的廣告不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D、甲公司的廣告構成要約,乙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承諾,甲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B
2、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和失效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相關知識點: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解釋“到達”時間:(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送達到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為送達。
【例題l】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機短信形式向乙發出購買一臺筆記本電腦的要約,乙于當日回短信同意要約。但由于“五一”期間短信系統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個人原因于5月8日才閱讀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復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間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是( )。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且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根據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采取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承諾到達時間。本題中,甲于5月3日收到乙的承諾短信,此時合同成立,本題正確答案應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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