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題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要約或者承諾到達時間。 ( )
答案:√
(2)要約在發出后、生效前,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
舉例:A向B發出信函,如果信函為4月1日發出,4月3日到達B。如果A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該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3)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但下列情形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得撤銷;
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例題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有( )。(2001年)
A、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
B、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C、要約人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D、受要約人已對要約作出承諾
答案:BCD
【例題2】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有( )。(2005年)
A、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B、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
C、要約人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D、受要約人已發出承諾的通知
答案:ACD
(4)要約的失效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例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要約失效的情形有( )。(2007年)
A、要約人依法撤回要約
B、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C、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
D、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要約失效的情形。A選項中,要約人依法撤回要約的,要約本身并未生效,談不上失效。
(二)承諾
1、承諾期限
(1)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例題1】陳某以信件發出要約,信件未載明承諾開始日期,僅規定承諾期限為10天。5月8日,陳某將信件投入信箱;郵局將信件加蓋5月9日郵戳發出,5月11日,信件送達受要約人李某的辦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內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承諾期限的起算日為( )。(2007年)
A、5月1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B
【例題2】要約以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
答案:×
(3)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遲發的承諾為新要約)
舉例:A向B發出要約,承諾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0日,B如果4月15日發出承諾,那么視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
(4)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遲到的承諾有效)
舉例:A向B發出要約,承諾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0 日。如果B收到信件為4月3日,當天發出承諾,在通常情況下4月5日該信件可以到達,但信件4月15日才到達,這種情況下,該承諾是有效的,但如果A及時表示反對的,視為新要約。
2、承諾內容
(1)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但是承諾不得撤銷。
(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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