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増值稅的出口退(免)稅制度
(一)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勞務,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
1.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等并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
(5)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力、燃氣。
3.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考題·單選題】(2011年)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規定,下列各項出口貨物中,不屬于享受增值稅出口免稅并退稅政策的是( )。
A.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B.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自產貨物
C.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D.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的貨物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出口退(免)稅制度。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二)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勞務,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以下貨物免征增值稅: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軟件產品;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
(6)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9)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
(10)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1)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13)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4)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下列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
(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以下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考題·多選題】(2010年)根據出口退(免)稅制度的相關規定,下列關于出口退(免)稅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出口退(免)稅是為了鼓勵出口,使本國產品進入國際市場
B.出口退(免)稅的稅種主要為增值稅和消費稅
C.除另有規定外,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自產貨物給予免稅并退稅
D.農業生產者出口的自產農產品給予免稅但不退稅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出口退(免)稅制度。
(三)下列出口貨物勞務既不免稅也不退稅: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但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出口貨物勞務。
(四)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1.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情形
(1)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
(2)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列名生產企業(稅法對具體范圍有規定)出口非自產貨物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2.適用免退稅辦法的情形
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
所謂的免退稅辦法是指免征出口銷售環節增值稅,并退還已出口貨物購進時所發生的進項稅額。
(五)出口退稅率
1.出口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的,一律從低適用退稅率計算退免稅。
2.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應分開報關、核算并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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