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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單選、2013年多選、2013年判斷
【本節目錄】
1.訴訟的概念
2.訴訟管轄
3.訴訟參加人
4.審判程序
5.執行程序
【高頻考點】:訴訟
(一)訴訟的概念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二)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管轄有許多種類,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1.地域管轄。
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的地域內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2.級別管轄。
是指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伺糾紛的管轄法院。
(三)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經濟權益發生爭議或受到損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調解或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
2.訴訟代理人。
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訴訟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審判程序
審判程序包括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1.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五)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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