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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公司合并
【考情分析】
考頻:★
2012年單選
【本節目錄】
1.公司合并
【高頻考點】: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其形式有兩種: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設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簽訂合并協議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合并協議應當包括: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名稱、住所;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合并各方的資產狀況及其處理辦法等其他事項。
(二)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三)作出合并決議
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后,應當就公司合并的有關事項作出合并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在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在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協議,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通知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五)依法進行登記
公司合并后,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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