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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合同的變更
【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合同變更的條件
2.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高頻考點】: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經協商一致,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完善。合同的變更是在合同的主體不改變的前提下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性質并不改變。
(一)合同變更的條件
(1)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系。(2)合同內容發生了變化。(3)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其中有兩種情況: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當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合同內容當然發生變化,如遇有不可抗力導致債務不能履行時,合同可以延期履行;二是根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而變更,如對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或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當事人約定變更合同有兩種情形:一是由合同當事人達成變更合同的協議;二是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即約定,當某種特定情況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變更合同。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合同變更除法律規定的變更和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外,主要是當事人協議變更。
合同變更適用《合同法》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雙方經協商取得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如原合同是經過公證、鑒證的,變更后的合同應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必要時應對變更的事實予以公證、鑒證;如原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變更后仍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登記。
合同變更后,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就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合同,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受變更后的合同的約束。為了減少在合同變更時可能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合同變更的效力原則上僅對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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