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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多選
【本節目錄】
1.繼續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
【高頻考點】: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繼續履行
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合同的約定,即實際履行合同。繼續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
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受損害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行使擔保債權等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支付違約金
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當事人可以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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