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關聯企業與獨立交易原則 |
第 2 頁: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 |
第 3 頁:預約定價安排 |
第 4 頁:成本分攤協議 |
第 5 頁:受控外國企業 |
第 6 頁:資本弱化管理 |
第 7 頁:一般反避稅條款 |
第七節 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關聯企業與獨立交易原則
【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關聯企業及關聯關系
2.獨立交易原則
3.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
【高頻考點】:關聯企業與獨立交易原則
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一)關聯企業及關聯關系
1.界定關聯企業的基本標準:一是股權控制,如持有25%股份等;二是企業管理和人員方面的控制。
稅法規定,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2.具體關聯關系的認定標準主要有:
(1)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此節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東奧中級職稱頻道發布。
(2)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3)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5)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用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6)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不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前述第(1)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二)獨立交易原則
獨立交易原則,亦稱“公平交易原則”、“正常交易原則”。具體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東奧中級職稱頻道發布。
(三)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
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具體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共同開發等,這些交易稅務機關都有權利進行調查,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認定和調整。
在判斷關聯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時,強調將關聯交易定價或利潤水平與可比情形下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定價和利潤水平進行比較,如果存在差異,就說明因為關聯關系的存在而導致企業沒有遵循正常市場交易原則和營業常規,從而違背了獨立交易原則。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