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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
【重點精講】: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上述“法定期間” 即是訴訟時效期間。即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會受理并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依照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規定,我國訴訟時效有如下特點: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巳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法律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斯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于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1.訴訟時效的種類
訴訟時效是法定的,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可分為以下兩種: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又稱普通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指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優于普通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1)短期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指時效期同不滿兩年的訴訟時效。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指時效期間在二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指時效期間為二十年的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間及效力。
2.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及效力。
3.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特殊情況是指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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