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一)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企業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稅法所稱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
1.資產的稅務處理重點。
2.資產計價原則。
3.資產的凈值。
4.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二)固定資產
1.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但下列情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2.計稅基礎
(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①約定付款總額
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②未約定付款總額
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3.折舊的計算方法:直線法
4.計算折舊的時間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5.預計凈殘值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6.折舊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主要有: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生產設備,為10年;
(3)汽車,為4年;
(4)電子設備,為3年。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
1.生產性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2.計稅基礎
(1)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2)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3.最低折舊年限
(1)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10年;
(2)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3年。
(四)無形資產
1.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2.計稅基礎
(1)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3.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五)長期待攤費用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解釋】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六)投資資產
1.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七)存貨
1.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不包括“后進先出法”);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八)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符合規定的資產損失(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應在按稅法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1.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損失: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2.應收款項損失
(1)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2)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3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的,并能認定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3.企業由于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于變賣價值的差額部分,依據拍賣或變賣證明,認定為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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