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稅率優惠
(一)稅法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為了進一步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負擔,國家規定自2012年至2015年,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優惠稅率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全部生產經營活動在境內并負有中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居民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率優惠政策;而僅就來源于中國的所得負有中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則不適用此項優惠稅率政策。
(二)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產品(服務)屬于規定的范圍;
(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即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的,研發費用比例不低于3%;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2億元的,研發費用比例不低于4%;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下的,研究費用比例不低于6%;
(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比例;
(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比例;
(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稅法規定,對匯出境外利潤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10%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規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關注566會計職稱微信第一時間獲取試題、內部資料等信息!
會計職稱題庫【手機題庫下載】 | 微信搜索"566會計職稱"
初級QQ群: | 中級QQ群: |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