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概述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其內涵和外延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也在不斷拓展和深化。知識產權制度在實質上是解決知識產品作為資源的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的問題。
(二)知識產權的范圍
包括狹義的知識產權和廣義的知識產權。狹義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包括鄰接權)和工業產權(主要是指專利權、商標權);廣義的知識產權的范圍主要由兩個國際公約進行界定。
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是指狹義的知識產權。考慮到與會計專業的緊密結合程度,本節只介紹知識產權法中的專利法律制度和商標法律制度。
(三)知識產權的特點
一般認為,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的特點。
1.無形性
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是指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知識產品的無形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不發生對客體的實體占有控制、實體損耗的使用和實體形態的事實處分及實物交付的法律處分。
2.專有性
專有性是指知識產權具有壟斷性、獨占性和排他性的特點,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知識產權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否則便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表現為: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所獨占,權利人壟斷這種專有權利并受到嚴格保護,沒有法律規定或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對同一項知識產品,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并存。
3.地域性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它只在授予或確認其權利的國家和地區發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4.時間性
時間性是指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保護期限,有關權利僅僅在法定的保護期限內存在,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該權利就依法喪失,相關的知識產權就進入公共領域,成為全社會的公共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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