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所得稅的計算
應交所得稅是根據稅法規定的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上交的一種稅金。應納稅所得額是在企業稅前會計利潤(即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整確定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項目
納稅調整項目主要包括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中,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工資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以及企業已計入當期損失但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如稅收滯納金、罰款、罰金)等。
企業應交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結轉本年利潤的核算
1.表結法
表結法下,各損益類科目每月月末只需結計出本月發生額和月末累計余額,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只有在年末時才將全年累計余額結轉入"本年利潤"科目。但每月月末要將損益類科目的本月發生額合計數填入利潤表的本月數欄,同時將本月末累計余額填入利潤表的本年累計數欄,通過利潤表計算反映各期的利潤(或虧損)。表結法下,年中損益類科目無需結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從而減少了轉賬環節和工作量,同時并不影響利潤表的編制及有關損益指標的利用。
2.賬結法
賬結法下,每月月末均需編制轉賬憑證,將在賬上結計出的各損益類科目的余額結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年利潤"科目的本月合計數反映當月實現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本年利潤"科目的本年累計數反映本年累計實現的利潤或發生的虧損。賬結法在各月均可通過"本年利潤"科目提供當月及本年累計的利潤(或虧損)額,但增加了轉賬環節和工作量。
(二)結轉本年利潤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設置"本年利潤"科目,核算企業本年度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
會計期末,企業應將"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貸方,將"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營業外支出"、"所得稅費用"等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企業還應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科目的凈收益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貸方,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科目的凈損失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結轉后"本年利潤"科目如為貸方余額,表示當年實現的凈利潤;如為借方余額,表示當年發生的凈虧損。
年度終了,企業還應將"本年利潤"科目的本年累計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本年利潤"為貸方余額,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余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結轉后"本年利潤"科目應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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