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變現凈值中估計售價的確定方法
1.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通常應以產成品或商品的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
如果企業與購買方簽訂了銷售合同(或勞務合同,下同)并且銷售合同訂購的數量大于或等于企業持有的存貨數量,在這種情況下,在確定與該項銷售合同直接相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時,應以銷售合同價格作為其可變現凈值的計量基礎。即,如果企業就其產成品或商品簽訂了銷售合同,則該批產成品或商品的可變現凈值應以合同價格作為計量基礎;如果企業銷售合同所規定的標的物還沒有生產出來,但持有專門用于該標的物生產的材料,其可變現凈值也應以合同價格作為計量基礎。
【例2-8】2007年8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不可撤銷的銷售合同,雙方約定,2008年2月 15日,甲公司應按200000元/臺的價格向乙公司提供A型號的機器10臺。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A型號機器的賬面價值(成本) 為1360000元,數量為8臺,單位成本為170000元/臺。2007年12月31日,A型號機器的市場銷售價格為190000元/臺。
本例中,根據甲公司于乙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甲公司該批A型號機器的銷售價格已由銷售合同約定,并且其庫存數量小于銷售合同訂購的數量。在這種情況下,計算庫存A型號機器的可變現凈值時,應以銷售合同約定的價格1600000元(200 000×8)作為計量基礎,即估計售價為1600000元。
【例2-9】2007年12月2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不可撤銷的銷售合同,雙方約定,2008年 3月15日,甲公司應按200000元/臺的價格向乙公司提供10臺A型號的機器。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還沒有生產該批A型號機器,但持有專門用于生產該批10臺B型號機器的庫存材料——鋼材,其賬面價值(成本)為900000元,市場銷售價格總額為 700000元。
本例中,根據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甲公司該批B型號機器的銷售價格已由銷售合同約定,雖然甲公司還未生產,但持有專門用于生產該批A型號機器的庫存材料——鋼材,且可生產的B型號機器的數量不大于銷售合同訂購的數量。在這種情況下,計算該批原材料——鋼材的可變現凈值時,應以銷售合同約定的B型號機器的銷售總額2000000元(200000× 10)作為計量基礎。
2.如果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的數量,超出部分的存貨可變現凈值,應以產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銷售價格作為計量基礎。
期末對存貨進行計量時,如果同一類存貨,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價格約定的,另一部分則不存在合同價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區分有合同價格約定的和沒有合同價格約定的存貨,分別確定其期末可變現凈值,并與其相對應的成本進行比較,從而分別確定是否需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例2-10】2007年9月1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不可撤銷的銷售合同,雙方約定,2008年2 月15日,甲公司應按180000元/臺的價格向乙公司提供A型號的機器10臺。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A型號機器的賬面價值(成本)為1920000元,數量為12臺,單位成本為160000元/臺。2007年12月31日,A型號機器的市場銷售價格為200000元/臺。
本例中,根據甲公司于乙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甲公司該批A型號機器的銷售價格已由銷售合同約定,但其庫存數量大于銷售合同約定的數量。在這種情況下,對于銷售合同約定數量內(10臺)的A型號機器的可變現凈值應以銷售合同的價格總額1800000(180000×10)作為計量基礎;而對于超出部分(2臺)的A型號機器的可變現凈值應以一般銷售價格總額400000元 (200000×2)作為計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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