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債務重組方式 |
第 2 頁:第二節 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
(二)涉及或有應付(或應收)金額的債務重組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比如,債務重組協議規定,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后一定期間內,其業績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虧為盈、擺脫財務困境等),應向債權人額外支付一定的款項,當債務人承擔的或有應付金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預計負債確認要符合3個條件)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或有應付金額在隨后的會計期間沒有發生的,企業應當沖銷已確認的預計負債,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根據謹慎性要求,或有應收金額屬于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方式
【例12-7】20×9年1月10日,乙公司銷售一批產品給甲公司,價款1 300 000元(包括應收取的增值稅稅額)。至2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對該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為18 000元。由于甲公司與乙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償還債務,與乙公司協商進行債務重組。2×10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議如下:
(1)甲公司以材料一批償還部分債務。該批材料的賬面價值為280 000元(未提取跌價準備),公允價值為300 000元,適用增值稅率為17%。假定材料同日送抵乙公司,甲公司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公司將該批材料作為原材料驗收入庫。
(2)將250 000元的債務轉為甲公司的股份,其中50 000元為股份面值。假定股份轉讓手續同日辦理完畢,乙公司將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核算。
(3)乙公司同意減免甲公司所負全部債務扣除實物抵債(公允價值)和股權抵債(公允價值)后剩余債務的40%,其余債務的償還期延長至2×10年6月30日。
(1)甲公司賬務處理
債務重組后債務的公允價值=[1 300 000-300 000×(1+17%)-50 000×5] ×(1-40%)=699 000×60%=419 400(元)
債務重組利得=1 300 000-351 000-250 000-419 400=279 600(元)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1 30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銷售××材料 3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000
股本 50 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00 000
應付賬款——債務重組——乙公司 419 4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279 600
同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銷售××材料 280 000
貸:原材料——××材料 280 000
(2)乙公司的賬務處理
債務重組損失=1 300 000-351 000-250 000-419 400-18 000=261 600(元)
借:原材料——××材料 3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1 000
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 250 000
應收賬款——債務重組——甲公司 419 400
壞賬準備 18 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261 600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1 3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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