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分為自營方式、出包方式。
1.自營方式建造固定資產
核算要點:
(1)剩余、盤點工程物資的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如轉作本企業庫存材料的,按其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企業的庫存材料,按照現行規定,工程物資的進項稅也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如果原來購入工程物資時,相關進項稅是單獨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的,則不需要做處理,如果原來進項稅是計入工程物資成本的,則在工程物資轉作原材料時,應將進項稅從成本中分離出來。
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后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如果工程項目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2)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固定資產的處理
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暫估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有關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3)工程報廢或毀損的處理(與工程物資報廢毀損不一樣)
由于正常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或凈收益,如果工程項目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計入或沖減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果工程項目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或沖減管理費用,不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或營業外收入。
如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凈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4)工程試運行中所獲得的收入、支出的核算
企業的在建工程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負荷聯合試車而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其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5)高危行業提取的安全生產費。
應把握兩點,即安全生產費如何提取、如何使用:
①提取時,一般分錄為:
借:成本費用類科目
貸:專項儲備——安全生產費
②使用時,有兩大用途:用于安全生產設備等的購建或用作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化支出(如安全生產檢查費等)。
a.購建安全生產設備等時,正常做處理即可,不涉及專項儲備;對設備計提折舊時,按折舊金額沖減專項儲備:
借:專項儲備
貸:累計折舊
b.發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化支出時:
借:專項儲備
貸:銀行存款等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產
“預付賬款”核算預付的工程款。
“在建工程”科目實際成為企業與建造承包商的結算科目,企業將與建造承包商結算的工程價款作為工程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核算。
在出包工程過程中可能還會發生一些共同的支出,如研究費用、監理費用等。在賬務處理時,應先通過“在建工程—待攤支出”科目歸集,然后通過下列公式分攤計入相應的工程項目中。
待攤支出分攤率=累計發生的待攤支出/(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100%
某工程應分攤的待攤支出=某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裝工程支出合計×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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