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產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換入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404000×17%=238680(元)
借:固定資產——××設備 140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38680
貸:主營業務收入——鋼材 140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8680
借:主營業務成本——鋼材 1200000
貸:庫存商品——鋼材 1200000
2.涉及補價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1)支付補價
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2)收到補價
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收取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例7-2】甲公司經協商以其擁有的一幢自用寫字樓與乙公司持有的對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交換。在交換日,該幢寫字樓的賬面原價為6000000元,已提折舊1200000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在交換日的公允價值為6750000元,稅務機關核定甲公司因交換寫字樓需要繳納營業稅337500元;乙公司持有的對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4500000元,沒有計提減值準備,在交換日的公允價值為6000000元,乙公司支付750000元給甲公司。乙公司換入寫字樓后用于經營出租目的,并擬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甲公司換入對丙公司投資仍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并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轉讓寫字樓的營業稅尚未支付,假定除營業稅外,該項交易過程中不涉及其他相關稅費。
本例中,該項資產交換涉及收付貨幣性資產,即補價750000元。對甲公司而言,收到的補價750000÷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6750000元(或換入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6000000元+收到的補價750000元)=11.11%<25%,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對乙公司面議,支付的補價7500000÷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6750000(或換出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6000000元+支付的補價750000)=11.11%<25%,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本例屬于以固定資產交換長期股權投資。由于兩項資產的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長期股權投資和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因此,甲、乙公司均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換入資產的成本,并確認產生的損益。
甲公司的財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4800000
累計折舊 1200000
貸:固定資產——辦公樓 60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337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337500
借: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 6000000
銀行存款 75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675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612500
貸:營業外收入 1612500
其中,營業外收入金額為甲公司換出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6750000元與賬面價值4800000元之間的差額,減去處置時發生的營業稅337500元,即1612500元。
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675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丙公司 4500000
銀行存款 750000
投資收益 1500000
其中,投資收益金額為乙公司換出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6000000元與賬面價值4500000元之間的差額,即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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