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銷售商品的處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業根據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單位收取款項,由購貨方向銀行承諾付款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且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如果商品已經發出且辦妥托收手續,但由于各種原因與發出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的,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例14-13】甲公司在20×9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2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4 000元,款項尚未收到;該批商品成本為l20 000元,甲公司在銷售時已知乙公司資金周轉發生困難,但為了減少存貨積壓,同時也為了維持與乙公司長期建立的商業合作關系,甲公司仍將商品發往乙公司且辦妥托收手續。假定甲公司發出該批商品時其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
本例中,由于乙公司資金周轉存在困難,因而甲公司在貨款回收方面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與該批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給乙公司。根據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甲公司在發出商品且辦妥托收手續時不能確認收入,已經發出的商品成本應通過“發出商品”科目反映。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9年7月12日,甲公司發出商品
借:發出商品——××商品 120 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 120 000
同時,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轉入應收賬款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34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000
(注:如果銷售該商品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則不作這筆分錄,待納稅義務發生時再作應交增值稅的分錄)
(2)20×9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經營情況逐漸好轉,乙公司承諾近期付款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2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 20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銷售××商品 120 000
貸:發出商品——××商品 120 000
(3)20×9年10月16日,甲公司收到款項
借:銀行存款 234 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234 000
(二)預收款銷售商品的處理
預收款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分期付款,銷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交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才將商品交付購貨方,表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筆款項時才轉移給購貨方,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例14-14】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采用分期預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該批商品實際成本為1 400 000元。協議約定,該批商品銷售價格為2 000 000元;乙公司應在協議簽訂時預付60%的貨款(按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計算),剩余貨款于2個月后支付。假定甲公司在收到剩余貨款時,銷售該批商品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增值稅額為340 000元;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60%的貨款
借:銀行存款 1 200 000
貸:預收賬款——乙公司 1 200 000
(2)收到剩余貨款,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借:預收賬款——乙公司 1 200 000
銀行存款 1 14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 2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一—銷售××商品 1 400 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 1 400 000
乙公司的賬務處理:
(1)支付付60%的貨款時
借:預付賬款——甲公司 1 200 000
貸:銀行存款 1 200 000
(2)支付剩余貨款
借:存貨 2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 000
貸:預付賬款 1 200 000
銀行存款 1 140 000
(三)委托代銷商品的處理
1.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
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托方按合同或協議收取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合同或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但若協議表明,將來受托方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托方補償,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委托方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例14-15】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某批商品200件,協議價為100元/件,該商品成本為6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假定商品已經發出,根據代銷協議,乙公司不能將沒有代銷出去的商品退回甲公司;甲公司將該批商品交付乙公司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金額為3 400元。
根據上述資料,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甲公司將該批商品交付乙公司(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23 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商品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
借:主營業務成本——銷售××商品 12 000
貸:庫存商品——××商品 12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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