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并財務報表中因抵銷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產生的遞延所得稅
【例15-15】甲公司擁有乙公司60%有表決權股份,能夠控制乙公司財務和經營決策。20×8年10月,甲公司將本公司生產的一批產品出售給乙公司,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為6 000 000元,成本為3 600 000元。至20×8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將該批產品對外出售。甲公司、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存貨以歷史成本作為計稅基礎。假定本例中從合并財務報表角度在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甲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進行以下抵銷處理:
借:營業收入 6 000 000
貸:營業成本 3 600 000
存貨 2 400 000
進行上述抵銷后,因上述內部交易產生的存貨項目賬面價值為3 600 000元,在其所屬納稅主體(乙公司)的計稅基礎為6 000 000元,應當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6 000 000-3 600 000)×25%] 600 000
貸:所得稅費用 600 000
如果該題中該批商品對外售出了40%,剩余60%沒有對外售出,那么會計上的賬面價值與稅法上的計稅基礎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對剩余部分存貨而言的,該剩余部分內部銷售產生的毛利就是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從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五、所得稅的列報
企業對所得稅的核算結果,除利潤表中列示的所得稅費用以外,在資產負債表中形成的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以及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規定列報。其中,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一般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同時還應在附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信息。
一般情況下,在個別財務報表中,當期所得稅資產與當期所得稅負債及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可以以抵銷后的凈額列示。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納入合并范圍的企業中,一方的當期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與另一方的當期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一般不能予以抵銷,除非所涉及的企業具有以凈額結算的法定權利并且意圖以凈額結算。
所得稅會計的主要內容:
第一,應交稅費的求法,主要是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要注意幾個主要的資產、負債和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原因。產生的原因:固定資產是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減值準備與稅法規定的不同,形成暫時性差異;無形資產是攤銷方法、攤銷年限和減值準備與稅法規定不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存貨是由于存貨跌價準備產生暫時性差異;應收賬款是壞賬準備的計提產生暫時性差異;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是公允價值變動與稅法規定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負債是預計負債,主要是保修費的提取與稅法規定不同產生暫時性差異。
體現暫時性差異最關鍵的一句話是“稅法規定,實際發生時才加以確認”。暫時性差異是按照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減差計算出來的數額,求出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余額,一定要考慮期初,將發生額計算出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發生額的去向有“資本公積”、“所得稅費用”和“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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