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處理原則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審定前的數額±調整事項=審定后的數額
1.資產負債表日后訴訟案件結案,人民法院判決證實了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現時義務,需要調整原先確認的與該訴訟案件相關的預計負債,或確認一項新負債。
【例18-4】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銷售合同,約定甲公司應在20×9年8月向乙公司交付A產品3 000件。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發貨,并致使乙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20×9年11月,乙公司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賠償9 000 000元。20×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決,甲公司對該訴訟事項確認預計負債6 000 000元。乙公司未確認應收賠償款。2×10年2月8日,經人民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8 000 000元,甲、乙雙方均服從判決(說明該事項已經變成肯定事項了,那么就不存在預計負債的問題,而是應該確認其他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款)。判決當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賠償款8 000 000元(會計上和稅法上都確認了該項負債,并且確定的數額相同,那么會計和稅法就不存在暫時性差異,那么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就要予以沖回)。甲、乙兩公司20×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10年3月10日完成(假定該項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生時,才允許稅前抵扣)。
本例中,人民法院2×10年2月8日的判決證實了甲、乙兩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即20×9年12月31日)分別存在現實賠償義務和獲賠權利,因此兩公司都應將“人民法院判決”這一事項作為調整事項進行處理。甲公司和乙公司20×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10年3月10日完成,因此,應根據法院判決結果調整報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稅額。
1.甲公司的賬務處理
(1)記錄支付的賠償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外支出 2 000 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2 000 000
借:預計負債——未決訴訟 6 000 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6 000 000
借: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8 000 000
貸:銀行存款 8 000 000
注: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如涉及現金收支項目,均不調整報告年度資產負債表的貨幣資金項目和現金流量表各項目數字。本例中,雖然已經支付了賠償款,但在調整會計報表相關數字時,只需調整上述第一筆和第二筆分錄,第三筆分錄作為2×10年的會計事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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