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1.除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合并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例l5-9】甲公司于20×8年1月1日開始計提折舊的某設備,取得成本為2 000 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假定計稅時允許按雙倍余額遞減法計列折舊,使用年限及預計凈殘值與會計相同。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假定該企業不存在其他會計與稅收處理的差異。
分析:
20×8年該項固定資產按照會計規定計提的折舊額為200 000元,計稅時允許扣除的折舊額為400 000元,則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l 800 000元與其計稅基礎1 600 000元的差額構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企業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50 000元[(1 800 000-1 600 000)×25%]。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于各方面考慮,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包括:
(1)商譽的初始確認
商譽=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合并成本-享有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
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減少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斷循環狀態。
【例l5-10】甲公司以增發市場價值為60 000 000元的本企業普通股為對價購入乙公司l00%的凈資產,假定該項企業合并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合并條件,且乙公司原股東選擇進行免稅處理。購買日乙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及其計稅基礎如表15-1所示。
表15-1 單位:元
項 目 |
公允價值 |
計稅基礎 |
暫時性差異 |
固定資產 |
27 000 000 |
15 500 000 |
11 500 000 |
應收賬款 |
21 000 000 |
21 000 000 |
0 |
存貨 |
17 400 000 |
12 400 000 |
5 000 000 |
其他應付款 |
(3 000 000) |
0 |
(3 000 000) |
應付賬款 |
(12 000 000) |
(12 000 000) |
O |
不包括遞延所得稅的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 |
50 400 000 |
36 900 000 |
13 500 000 |
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該項交易中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商譽的金額計算如下:
企業合并成本 60 000 000
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 50 400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3 000 000×25%) 750 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16 500 000×25%) 4 125 000
考慮遞延所得稅后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 47 025 000
商譽 l2 975 000
所確認的商譽金額l2 975 000元與其計稅基礎0之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不再進一步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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