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2 頁:多選題 |
第 3 頁:判斷題 |
第 4 頁:簡答題 |
四、簡答題
(2011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某日,公司董事長張某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會議的共6名董事,董事會會議作出如下決議:(1)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事;(2)為拓展市場,成立乙分公司;(3)決定為其子公司丙與A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保證的數額超過了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在討論該保證事項時,只有董事趙某投了反對票,其意見已被記載于會議記錄。其他董事均認為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信用風險不大,對該保證事項投了贊成票。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均在會議記錄上簽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與丁公司的買賣合同過程中與對方發生糾紛,被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乙分公司賠付貨款并承擔訴訟費用。乙分公司無力清償,丁公司轉而請求甲公司承擔責任。
丙公司在其與A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未履行債務,A企業要求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而遭受嚴重損失。
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會會議決議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丁公司請求甲公司承擔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對于甲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而遭受的損失,與會董事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答案】
(1)董事會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事,不合法。首先,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其次,如果不是職工代表的監事,則是股東會議選舉產生,麗不能是董事會選舉產生。
(2)丁公司請求甲公司承擔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題目中乙分公司簽訂合同而造成的損失,由總公司(甲公司)承擔。
(3)出席會議的6名董事中,只有趙某不承擬賠償責任,其他董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題目中。趙某對擔保事項持反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綜合題
2010年、2009年考試涉及本章的綜合題均是與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結合的題目,因此將其放在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的“歷年考題解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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