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xiao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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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債務擔保 |
第 2 頁:產品質量保證 |
第 3 頁: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
第 4 頁:虧損合同 |
第 5 頁:重組義務 |
第三節 或有事項會計處理原則的應用
債務擔保
【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債務擔保
【高頻考點】: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賬面價值的復核
債務擔保在企業中是較為普遍的現象。作為提供擔保的一方,在被擔保方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常常承擔連帶責任。從保護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出發,客觀、充分地反映企業因擔保義務而承擔的潛在風險是十分必要的。
企業對外提供債務擔保常常會涉及未決訴訟,這時可以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①企業已被判決敗訴,則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判決的應承擔的損失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②已判決敗訴,但企業正在上訴,或者經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暫緩執行,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等,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已有判決結果合理估計可能產生的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③人民法院尚未判決的,企業應向其律師或法律顧問等咨詢,估計敗訴的可能性,以及敗訴后可能發生的損失金額,并取得有關書面意見。如果敗訴的可能性大于勝訴的可能性,并且損失金額能夠合理估計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將預計擔保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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