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建造合同的類型 |
第 2 頁: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
第 3 頁: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時的處理 |
第 4 頁:合同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時的處理 |
第 5 頁:合同預計損失的處理 |
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考情分析】
考頻:☆
【本節目錄】
1.合同分立
2.合同合并
3.追加資產的建造
【高頻考點】: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項建造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一項或一組合同的實質,需要將單項合同進行分立或將數項合同進行合并。
(一)合同分立
資產建造有時雖然形式上只簽訂了一項合同,但其中各項資產在商務談判、設計施工、價款結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離的,實質上是多項合同,在會計上應當作為不同的核算對象。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①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②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③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二)合同合并
有的資產建造雖然形式上簽訂了多項合同,但各項資產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實質上是一項合同,在會計上應當作為一個核算對象。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三項條件的,應當合并為單項合同:①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②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③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三)追加資產的建造
有時,建造合同在執行中,客戶可能會提出追加建造資產的要求,從而與建造承包商協商變更原合同內容或者另行簽訂建造追加資產的合同。根據不同情況,建造追加資產的合同可能與原合同合并為一項合同進行會計核算,也可能作為單項合同單獨核算。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
①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②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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