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初級會計學習資料當中列舉了增值稅和社保政策相關內容的變化,本篇當中繼續給大家列舉印花稅變化的內容。
11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印花稅啟動立法程序。法的形式變化2019年《經濟法基礎》輔導教材可能不會涉及,但其他變化內容建議大家能夠適當關注。具體如下:
一、免稅的具體規定
1.為避免重復征稅,對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
2.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稅;
3.為支持特定主體融資,對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稅;
4.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對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稅;
5.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稅;
6.為減輕個人住房負擔,對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征個人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三、計稅依據變化
(一)一般規定
1.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2.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3.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4.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按件確定。
5.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二)特殊規定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確定計稅依據:
1.按照訂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的,按照其規定確定。
2.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方法確定的,按照實際結算的價款或者報酬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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