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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考試教材第一章相關內容變化具體如下:
章 |
2018 頁碼 |
2019 頁碼 |
變動內容 |
第一章 |
P4 |
P4 |
新增,即生物學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
P5 |
P5 |
調整 | |
P11-12 |
P12 |
1、調整,習慣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見的一種 | |
P13 |
P13 |
調整 | |
P16 |
P17 |
調整,當事人也用權提出仲裁員回避申請 | |
P20 |
P21 |
調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 |
P24 |
P24 |
例題1-17調整選項 | |
P29 |
P29 |
調整,民事主體違反了約定或法定的義務 | |
P30 |
P30 |
調整,支付違約金,違約懲罰或補償 |
總結歸納: 第一章變化,本章整體變化不大,修改部分表述使內容更加嚴謹。新增訴訟時效界滿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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