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習題 |
第 15 頁:答案 |
四、簡答題
1、甲、乙、丙三人合伙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約定甲出資4萬元,乙出資3萬元,丙出資3萬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損益。A企業成立后,與B公司簽訂一購貨合同,保證人為丁。后因A企業無力償還貨款,B公司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以未約定保證形式,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為由拒絕。B公司遂對A企業和丁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還查明,甲對戊負有債務2萬元,戊對A企業負有債務2萬元;乙對C公司負有債務2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擔保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丁認為未約定保證形式,自己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2)戊能否將甲欠他的2萬元債務與他欠A企業的2萬元債務抵銷?為什么?
(3)若乙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對C公司的2萬元債務,則C公司可以通過何種途徑用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清償2萬元債權?
2、外國甲公司和境內的乙公司達成并購協議,甲公司購買乙公司的一處房產,并以該房產投資設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丙企業”)。并購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
(1)乙公司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均由乙公司自行承擔,與甲公司和丙企業無關。
(2)丙企業注冊資本為800萬美元,投資總額為1200萬美元。
(3)甲公司購買乙公司房產的價款為600萬美元,分兩期支付給乙公司。第一期自丙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300萬美元,第二期自丙企業開業后3個月內支付300萬美元。
問題:
(1)乙公司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均由乙公司自行承擔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2)丙企業的投資總額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股權并購價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外國甲公司和中國乙公司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家合營企業,合營企業設立后,出現了以下問題:
(1)外方合營者未經中方合營者同意,決定將自己持有合營企業的部分股份轉讓給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對。
(2)中方認為合營企業應設總會計師,但外方投資者不同意。
(3)該公司共有7名董事,經外方A董事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出席會議的董事有4名。董事會上外方投資者提出將合營企業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方案,方案要點是:變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資,每年固定收回投資12萬美元;該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業的每年生產成本。并規定合作期滿后,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歸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給予外方合作者15萬元的殘值補償。
要求:根據以上材料并結合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外方合營者向丙公司轉讓股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外方投資者不同意設總會計師的觀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董事會的召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外方投資者提出的變更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方案是否合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