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試題部分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1.2002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間平房經營日用品,雙方約定,租用期為3年,每年租金為6000元;每半年結算一次租金。雙方未就維修義務的承擔作出約定。
2003年7月,由于當地連日降雨,致使該租賃房屋承重墻下沉并出現了3厘米寬的裂縫,房屋有倒塌的危險。甲要求乙維修,乙未答復。甲無奈自己請來建筑隊,對房屋進行加固維修,共花費人民幣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險仍未消除。
當年10月,甲與乙結算當期的房租時,要求扣除其花費的維修費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隨后搬離該房屋。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是否有權要求扣除維修費用?簡要說明理由。
(2)甲是否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甲有權扣除維修費用。根據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本題中,房屋出現倒塌危險的,甲要求乙維修,乙未答復,甲可以自行請人維修,但維修費用應由乙承擔。
(2)甲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根據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本題中,乙的房屋經維修后仍有倒塌危險,危及甲的人身安全,因此甲有權解除合同。
試題點評:本題所涉及的考點在李玉華老師最后的串講中提及過。2.甲、乙同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分別持有丁上市公司(該公司股本總額為3.8億元,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未持有該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間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繼續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當分別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時,甲、乙決定繼續對丁上市公司進行收購,在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并公告收購該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約,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為60天。
收購要約期滿,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東要求甲、乙繼續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收購其股票,遭到拒絕。
收購行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是否為一致行動人?簡要說明理由。
(2)收購要約期滿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還具備上市條件?簡要說明理由。
(3)甲、乙拒絕收購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甲、乙構成一致行動人。根據規定,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的,為一致行動人。本題中,甲、乙同為丙公司的子公司,共同受丙公司控制,因此構成一致行動人。
(2)收購要約期滿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根據規定,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另外,股票上市的條件之一是,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本題中,股本總額為3.8億元,未超過4億元,收購要約期滿后,甲、乙收購的股份達到85%,社會公眾持有的流通股只有15%,少于股份總數的25%,因此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3)甲、乙拒絕收購其余15%的股份不合法。根據規定,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本題中,丁上市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因此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甲和乙以收購要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
試題點評:看到本題前面敘述的各項時間條件,可能會很緊張,其實問題中并沒有問到相關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這道題需要對一致行動人的概念和界定,以及股票上市條件和收購期滿后收購人的義務等考點做綜合的把握。3.甲公司專營A地至B地的旅客運輸業務。2006年11月1日,由于正值客運淡季,甲公司將一使用空調車的班次取消,購買了該班次車票的旅客被合并至沒有空調的普通客車中。該批旅客認為甲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要求退還部門票款,但甲公司以近期多雨霧、路不好走,兩種票價金額相差不大為由,不同意退還相差部分的票款。
當車行至某段山路時,司機因故采取了急剎車措施。乘客乙被甩到車內地板上摔傷。乘客乙經醫院診斷鑒定為腰椎壓縮性骨折,要求甲公司承擔醫藥費及其他相差損失。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不退還部分旅客票款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應否對乘客乙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簡要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甲公司不退還票款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減收票款。本題中,甲公司擅自將空調車變更為普通車,降低了服務標準,因此,應該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減收票款。
(2)甲公司應對乘客乙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題中,乘客乙的受傷是因為司機急剎車,并非自身健康或者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甲公司應對其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試題點評:本題考的有些不可思議,很難想象合同法的具體合同中會連續出兩道題。不過網?记澳M試題(四)中的綜合題第一道題中的最后兩問,基本上是這道題的原題,如果考前認真看那道題的話,解答本題還是很輕松的。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規定,凡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是一軟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為其出資人之一。乙公司于2005年1月新研發一高科技軟件,但缺少3000萬元生產資金。遂于甲公司洽談,希望甲公司投資3000萬元用于生產此軟件。
2005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會直接就投資生產軟件項目事宜進行討論表決。全體董事均出席董事會并參與表決。在表決時,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被記載于會議記錄,趙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決同意。隨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雙雙就投資數額、利潤分配等事項作了約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約定投資3000萬元用于此軟件生產項目。
2005年8月,軟件產品投入市場,但由于產品性能不佳,銷售狀況很差,甲公司因此 軟件投資項目而損失重大。
2005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將有關該投資軟件項目而損失重大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價格隨即下跌。
2005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發起人股東鄭某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公司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鄭某遂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某等董事負賠償責任。
此后,鄭某考慮退出甲公司,擬于2005年12月20日將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他人。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與《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李某是否有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說明理由。
(2)董事陳某是否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說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4)股東鄭某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5)股東鄭某是否可以于2005年12月20日轉讓全部股份?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董事李某無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本題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資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投資項目表決時,李某應該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決權。
(2)董事陳某不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本題中,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也被記載于會議記錄,因此陳某對此投資項目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3)董事李某建議其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入或者賣出該公司的證券,不得泄露該信息,也不得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本題中,董事李某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議朋友王某拋售甲公司股票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4)股東鄭某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拒絕提起訴訟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題中,鄭某持有甲公司2%股份,符合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要求,依法請求監事會提起訴訟后,監事會拒絕提起,因此,鄭某可以自己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股東鄭某不能于2005年12月20日轉讓全部股份。根據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本題中,甲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發起人持有的股票應自此次公開發行股票日2005年2月1日后的1年內不得轉讓,即:2005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因此,鄭某在2005年12月20日轉讓全部股份是不符合規定的。
試題點評:本題出題思路非常嚴謹,綜合性也非常強,老師開卷做答案時也得來回來去翻書。有些人可能會對本題的“公司章程規定,凡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討論決定!边@個條件產生疑問,答題時怎么都沒有說!其實這個條件是為了告訴大家,此次董事會的決議是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由此才涉及到董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實際上這個條件是為了加強題目的嚴謹性,與答題的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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