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04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資設立了勝利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勞務出資作價5萬元,丙以其自主知識產權作價出資6萬元,丁以其廠房設備作價出資4萬元,戊以其經營管理經驗出資作價2萬元;合伙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由戊全權負責,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伙企業成立后,2004年8月,甲由于個人所負債務3萬元無力清償,受到法院的強制執行。2004年12月,為發展業務,合伙事務執行人戊個人決定以其房屋作擔保,向銀行貸款1萬元。2007年6月,合伙企業中的甲、乙、丙三人決定將該企業轉變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乙、戊轉變為有限合伙人,丙、丁系無限合伙人。后經修正,該有限合伙企業正常運行,不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甲由于車禍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時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將甲作當然退伙處理。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時,應采取哪些措施?
(2)題中戊向銀行貸款的做法是否合法?
(3)題中該普通合伙企業轉變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處?
(4)題中做當然退伙的處理是否正確?
(5)假設甲退伙后,該合伙企業發生債務,甲是否仍應對此承擔責任?
【答案】
(1)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2)戊向銀行貸款的做法不合法。因為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且以房屋作為擔保,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方可進行,否則無效。
(3)第一,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題中甲、乙、丙三人的決議并非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結果,所以不產生效力。另外,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乙和戊是不能做有限合伙人的。再有,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所以戊不能做有限合伙人。
(4)不正確。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5)甲應當承擔責任,但是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為限。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11.甲、乙、丙三人合伙設立A企業,約定甲出資4萬元,乙出資3萬元,丙出資3萬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損益。A企業成立后,與B公司簽訂一購貨合同,保證人為丁。后因A企業無力償還貨款,B公司要求丁承擔保證責任,丁以未約定保證形式,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為由拒絕。B公司遂對A企業和丁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還查明,甲對戊負有債務2萬元,戊對A企業負有債務2萬元;乙對C公司負有債務2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丁認為未約定保證形式,自己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2)戊能否將甲欠他的2萬元債務與他欠A企業的2萬元債務抵銷?為什么?
(3)若乙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對C公司的2萬元債務,則C公司可以通過何種途徑用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清償2萬元債權?
【答案】
(1)丁的觀點不正確。根據《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B公司與丁的保證未約定保證方式,所以丁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甲欠戊的2萬元債務與戊欠A企業的2萬元債務不能抵銷。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故戊不能將甲欠他的2萬元債務與他欠A企業的2萬元債務抵銷。
(3)C公司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12.甲、乙、丙三人擬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為有限合伙人。合伙協議的部分要點如下:丙以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由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丙可以同A企業進行交易;丙不得自營同A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在合伙企業經營期間,發生以下事項:
(1)丙對丁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與丁簽訂了500萬元的買賣合同。丁按照合同約定向合伙企業發貨,由于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300萬元,不足以清償500萬元的貨款。
(2)丙同A合伙企業進行了120萬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3)丙自營同A合伙企業相競爭的義務,獲利150萬元。合伙人乙認為,由于合伙協議對此有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自營同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義務,其獲利150萬元應當歸A合伙企業所有。
要求:(1)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指出合伙協議中的違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①債權人丁能否就A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200萬元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償? 并說明理由。
②甲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并說明理由。
③指出乙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并說明理由。
【答案】
(1)①丙的出資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②由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③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合伙協議的約定并不違法。
④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合伙協議的約定并不違法。)
(2)①債權人丁可以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償。根據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②甲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乙的主張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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